辽宁划定5条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

14.02.2019  06:14

辽宁划定5条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

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或被停招、取消导师资格

  研究生导师不得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不得擅自延长研究生修业年限;不得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提出的学术问题等;不得在答辩等环节向研究生违规收取费用等等。

  目前,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划定了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此外,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应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划定5条导师行为红线

  实施细则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基础上,还明确了研究生导师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具体为: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客观公正评价研究生学业水平,不得以追求高水平学术成果为目的擅自延长研究生修业年限;严肃认真行使导师权利,不得敷衍填写研究生培养鉴定、评审意见等或违规委托他人代签;积极、主动、认真指导研究生,不得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提出的学术问题、不批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等;严格遵守培养纪律,不得在中期考核、论文评审、答辩等环节向研究生违规收取费用。

   研究生学术不端导师或被处理

  实施细则提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导师职责中包括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杜绝学术不端、学术作假行为。

  在导师管理方面,要求单位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其中,对因导师履职不力导致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应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对师德失范、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应取消导师资格并追究导师相应责任。在此基础上,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转导师机制,对于因导师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影响正常学业进展的研究生,及时予以更换导师。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导师考核制度,将各项考核内容具体化,建立可监测、可描述、可计量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导师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要按年度进行导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导师监管不力的单位或减少招生计划

  辽宁省教育部门要求培养单位对导师实施动态管理,鼓励择优上岗,对科研项目、经费、成果达不到标准的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

  各单位要及时将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省教育厅。

  在监管上,省教育厅将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全省“双一流”建设评价体系,每年在一流学科中遴选立德树人工作重大标志性成果。

  每年对培养单位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全省高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存在导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拒不处理或上报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相关专项经费安排。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