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31.07.2018  15:05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下达、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

  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办法规定,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人员数量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人员数量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一是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二是天保工程区外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55%)、“十二五”年均采伐限额(35%)、天然有林地面积(10%)等因素及权重分配。三是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至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构债务和4.9%的年利率给予补助,补助期限至2020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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