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农合补助标准提至每人320元/年

13.01.2015  16:50

  日前,辽宁省卫计委等多个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4年,各级政府对每名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左右,当年未缴足部分,结合当年基金实际情况,可在2015年个人缴费时一并补足。2015年农民参合个人缴费标准暂按2014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再执行国家新缴费标准。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门诊补偿方面:全省继续实行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具体的补偿标准:一是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30%以内,原则上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二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由原45%可逐步达到50%左右,封顶线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50%;三是村级门诊补偿两种模式,一种是补偿比例可达到25%,封顶线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另一种补偿比例可达到80%,封顶线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

  住院补偿方面:全省继续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新农合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比例保持在75%左右。具体补偿标准为:

  经过转诊到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可分两段,1-10000元补偿比例分20%、25%、30%三个档次,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分35%、40%和45%三个档次,供各地区选择。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参合农民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每个段位的补偿比例。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第一段上限由原800元可提高到1000元,中心卫生院由原500元可提高到800元,一般乡镇卫生院由原300元可提高到500元。乡级第一段补偿比例不超过门诊补偿比例。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各段报销比例不得超过45%;2015年底前,未取消药品加成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段报销比例不得超过45%。

(编辑:徐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