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被挡等七类“电子警察”将整改

16.12.2015  15:22

  省政协委员建议规范电子拍照系统,省公安厅答复: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刘桐)“电子警察”未检定、未向社会公示、设置路段不科学、超速监控过密集、监控和标志被遮挡……省公安厅将对全省七种类型的问题电子警察进行排查,逐步对其进行整改。

  近期,省政协委员程利国建议规范电子拍照系统,得到了省公安厅的答复。

  建议:“电子警察”旁应设提示牌

  今年,省政协委员程利国提交相关建议,称“电子警察”能规范驾驶员并实时监控各路段路面信息,但在省内个别路段,出现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电子拍照设备产生相应罚款。

  程利国建议,在设置拍照系统的同时要设置拍照提醒牌或固定标记,让驾驶人引起注意。

  路况良好的一些路段,车辆本应全速行驶,却因设置的拍照系统大幅减速,造成交通拥挤现象,应通过调查,拆除这些不合理的拍照系统。

  答复:排查七种不规范监控设备

  针对委员的建议,省公安厅给予了答复,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等技术标准规定。

  主要针对七种情况:

  一是在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送交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

  二是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是在道路条件好、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设置不科学,导致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测速监控设备;

  四是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

  五是没有按规定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或标志被遮挡;

  六是未设置连续递减限速标志的路段设置测速监控设备;

  七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图片数量、图片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整改期间监控暂停记录违法信息

  省公安厅表示,将主动征求群众对城市交通管理政策措施以及交通信号、交通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进行研究会诊,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治理时限。问题整改前,对存在问题的监控设备要暂停记录违法信息,已经采集的不得录入系统,已经录入的按规定予以撤销。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各地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改变“以罚代管”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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