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周边多次抢小钱仨少年获刑

31.05.2016  12:33

  沈阳中院通报校园暴力和校园侵权典型案件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聚众斗殴并用尖刀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死一重伤,高一学生获刑7年;由于教学楼门紧,学生用脚踢门致右腿受伤,校方因管理存在过错被判担责30%……

  “六一”前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5起校园暴力和校园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校园周边抢小钱

  三人分别被判刑

  案情: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间,赵某、赵某某、马某先后在沈阳某中学校园内及附近,通过语言威胁劫取1005元。三人每次抢劫数额都不大,但次数较多,抢劫对象主要是该中学在校生。其中赵某涉案6起,涉案金额1005元,赵某某涉案3起,涉案金额900元,马某涉案2起,涉案金额600元。三人将赃款用于吃喝、上网等,挥霍殆尽。

  法官说法: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三被告人均系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高中生被判七年

  案情:2013年6月17日7时许,在沈阳市某高中东侧学生食堂门口,以张某为首的该校一年级男生与以王某为首的该校二年级男生因琐事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张某用尖刀朝王某左腹部脐上2厘米处、右腹部髂前上嵴上14厘米处,左髂嵴上11厘米肋缘处各刺一刀,致王某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被害人在聚众斗殴中右腰背部被捅刺一刀,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官说法:

  张某在组织、参与聚众斗殴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应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

  学生踢楼门受伤

  学校承担30%责任

  案情:赵某是沈阳市某小学学生,2013年7月19日9时许,赵某到校参加结业典礼,由于教学楼门紧,赵某推不开门就用脚借力踢门,造成玻璃门破毁,右腿受伤。学校卫生老师第一时间给赵某止血并通知其家长,同时拨打120送医,医生诊断为小腿开放性外伤。赵某住院15天,各项花费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赵某应预见到用脚踢门玻璃容易毁坏的后果,故其对于自己的损伤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在赵某迟到要进入教学楼时,其他同学关了教学楼门不让其进入而导致赵某踢门致其受伤,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案例四

  墙壁倒塌学生受伤

  学校承担全责

  案情:2011年6月15日15时30分许,沈阳市某中学学生王某去学校厕所时,身体与厕所边上水池墙接触时墙壁倒塌,王某受伤。

  随即,王某在家长及学校老师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骨骺损伤。

  法官说法:

  学校有义务保障王某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但因该校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检查,造成墙体有裂纹,是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墙倒人伤的后果,故其对王某的受伤负全部责任,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五

  未制止伤害发生

  学校担次要赔偿责任

  案情:沈阳市某学校是封闭式寄宿学校,陈某、康某均为该校小学六年级学生。2015年3月23日19时30分许,在教室晚自习课间自由活动时,康某与同学嬉闹,陈某蹲下捡笔袋时康某踢了陈某,致使陈某受伤,诊断为阴茎外伤。

  法官说法:

  康某无故将陈某打伤,由于康某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陈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事件虽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但是事发当时老师在场,学生嬉闹时老师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使康某对陈某进行了身体的伤害,且该校为全封闭式管理,对学生有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故对陈某的受伤后果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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