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立法为何迫切?

04.11.2016  16:08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云川在作关于核安全法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核事业在民用领域的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水平,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规范。

张云川表示,由于我国能源结构以一次性化石能源为主,污染物排放使得环境承载压力加大,转变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已成当务之急。鉴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明显优势,我国正努力发展核能产业,安全稳步发展核电。而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之一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

张云川说,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31台,装机容量为2969万千瓦,在建机组有23台,装机容量为2609万千瓦,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核设施、核材料具有潜在的放射危害性,立法有利于防范危害,为核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为满足哪些需要?

据了解,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涉核领域的法规和规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规范的法律。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不能适应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完善有关核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草案即担负这样的使命。

同时,我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和有关核国际公约的签约国,担负着核安全国际合作的使命。由于没有相关专项法律,国际上有关人士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和履约能力有所疑虑。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评估团曾向我国提出加快核安全立法的建议。核安全立法有利于树立我国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立法目的是什么?

张云川表示,目前,我国在核领域已经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正在制定过程中。从这3部法律的关系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从污染防治的角度对核领域活动进行规范,以规范核设施、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污染防治行为为主要内容。原子能法是核领域带有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对原子能研究、开发与和平利用等所有活动做出全面规范。

核安全法是有关核领域关于安全问题的专门法,重点以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为主要规范内容。这部法律不规范有关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涉及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又将原子能法中有关核安全问题进行具体规范,以防范核领域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和核安全事故作为主要规范内容。

核安全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可以从4个方面概括,一是为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二是为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三是为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四是为保护环境。

这一立法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应对由核设施、核材料导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