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棚户区改造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25.11.2015  10:42

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住房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确保建成“放心楼”……

昨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15〕75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等规定。

征收: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当以回购现有商品住宅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打通棚改与商品住房通道。商品住宅购买程序及办法按照市棚改办《关于下发〈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棚改组办发〔2014〕4号)执行。

安置:经济困难给提供公租房

各区、县(市)政府要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好征地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保。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