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楼上孩子制造噪音 楼下安震楼器反击

09.07.2019  14:34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甘井子区一小区,因楼上小孩经常深夜吵闹,影响楼下休息,两家不仅动手打了起来,楼下住户还安装“震楼器”进行反击。

   因孩子吵上下楼邻居打了起来

  姜先生与贺先生是甘井子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住在楼上的贺先生家有小孩,孩子在屋内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姜先生和家人休息,两家为此产生矛盾。

  2018年2月26日23时20分左右,两家因为此事再次发生争执后矛盾升级,姜先生和妻子到贺先生家中理论,双方发生冲突。

  姜先生称,贺先生家的两个孩子经常夜间在楼上蹦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事发当晚,楼上孩子开始蹦跳,影响楼下休息,姜先生妻子去楼上理论,发生争执,姜先生上楼与贺先生交涉……

  事发后双方分别去医院诊治,姜先生的妻子拨打110报警。

  案件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受理后,以“经济赔偿”为由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双方互赔损失

  姜先生将贺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衣服款等损失。贺先生提出反诉,要求姜先生赔偿医疗费、损坏的花盆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该和睦相处,对出现的问题应该冷静对待,协商解决。案涉矛盾出现后,姜先生去贺先生家中沟通,虽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让矛盾升级的故意,但客观上确实导致了冲突,应承担主要责任,贺先生承担次要责任。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先生赔偿姜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衣服费用计1913.56元;姜先生赔偿贺先生医疗费、花盆费用计1241.12元。

   为报复楼下安震楼器

  贺先生提出上诉,其认为姜先生到自己家里发生冲突,属主动滋事,应从重处罚。另外,姜先生家使用震楼器,主动震动发出噪音,影响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休息。而姜先生辩称震楼器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当事人系楼上、楼下邻居,双方因贺先生家孩子晚上在屋内活动产生噪声问题产生矛盾,作为邻里,双方对待该问题理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但由于双方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的不冷静导致产生争执、厮打,一审基于事件的起因、发生经过及受伤情况等事实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关于贺先生主张姜先生使用震楼器的问题,如姜先生确存在使用震楼器影响贺先生生活、休息事实,贺先生可以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责任编辑:李丹一) 作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