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款物需定期公开 以志愿名义营利可追刑责

23.03.2016  10:07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正在审议

拟设3月5日为辽宁省志愿服务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志愿服务款物应当专用,志愿服务组织需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拟将每年3月5日定为辽宁省志愿服务日。

  目前,我省共有志愿者500余万人,志愿服务队伍3万余支,其中注册志愿者385万人,行业志愿者队伍8822支,志愿服务站(队)2万余个,志愿服务基地4699个。

  草案明确,志愿服务组织需要依法成立,非营利。志愿服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志愿服务款物应当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组织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性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