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药房员工需每年体检 患传染病不得接触药品

06.12.2014  09:05

  12月5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细则》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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