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彰显的“民意情怀”

06.04.2017  19:59

核心提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于3月1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经表决通过民法总则。   文/唐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于3月1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经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月1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新社记者 刘震 摄)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民事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我国出台了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等民事法律,但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所以起着基础引领作用的民法总则意义巨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制要求,有一些领域甚至还没有法律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审时度势地去修改完善民事法律,以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因此两会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引发多方关注,它标志着法律的日趋完善。      更好地保护群众利益     民事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各方利益不受不当的侵害和损失。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更加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延长诉讼时效,这大大有利于债权的“延时”保护,防止有人欠了账就一拖再拖,而债权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债权的起诉权灭失,得不到追偿;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规定胎儿具有继承权,保护“遗腹子”的合法权益;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突出地保障经济秩序     民法总则明确,虚拟财产受保护,这就是对当前“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及时反应,适应电商时代交易的保护需求;民法总则还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地位,打破了这些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尴尬局面。      更强地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总则将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降低至8周岁,以后年满8周岁的孩子“打酱油”都能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民法总则也首次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做好事有法律“撑腰”了,再也不会看见有人跌倒,首先要考虑会不会被“反咬一口”,做好事从此不用“等待”。     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我们追求的理应是捍卫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正义的法律。民法总则就是在满足我们对“良法”的期待,它不仅是形式上的良法,更是真正保障人民权利和财产安全、维护平等、保证自由、促进效率的实质上的良法,它的出台彰显了无限的“民意情怀”!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条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终获保护(中新社 唐志顺 绘)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0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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