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出台空气质量预报管理业务规定

15.12.2014  14:59
      辽宁省气象局12月9日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预报管理业务规定(试行)》,明确了空气质量预报管理业务内容、职责和分工、业务流程、检测与评估流程,推进环境气象业务工作。
    规定明确,辽宁省局将制作全省14个城市6种污染物(PM10、PM2.5、SO2、NO2、CO、O3)的浓度预报、空气质量指数(AQI)、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级和首要污染物未来24小时预报产品。由信息中心、气象台和大气所各司其责做好相关工作。气象台将与省环保监测总站会商后订正制作全省空气质量预报,空间精细到县,并为其提供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相关天气预报、空气质量客观预报产品。除沈阳、大连外,各市气象台应用全省空气质量预报产品开展服务。省气象局还将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效果检验和评估结果,对空气质量预报、订正技术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逐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准确率。(编辑:付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