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水价格拟调整到2.35元/吨
11月27日,沈阳市调整自来水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举行。经公开报名、随机抽取,社区、市人大、市政协、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物价部门聘请,共有27名人参加听证会,其中消费者参加人12人,占比超过2/5。据了解,沈阳居民用水价格拟由1.80元/吨调整到2.35元/吨;4人以下(含4人)的居民户,年用水量168吨以内(含168吨)拟执行基础水价,第一级水量的覆盖率达到91.23%。
非居民户用水价格拟做如下调整:
工业和服务业用水价格由2.85元/吨调整到3.85元/吨,提高1.00元/吨;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2.60元/吨调整到3.85元/吨,提高1.25元/吨;
特业用水价格由10.20元/吨调整到17元/吨,提高6.80元/吨。
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阶梯水价指导意见要求,居民用水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阶梯水量价差按照1:1.5:3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沈阳市水资源状况和居民实际用水情况,建立以户为计量单位、以年为计量周期、按三个档次划分阶梯水量,不同档次水量执行相应的阶梯价格制度。
对居民家庭人口的核定由供水企业通过居民出示户口簿或暂住证和社区证实的方法操作。
计费方式:实施阶梯水价后,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方式不变,按一年为周期计算阶梯水价。对因故未在考核日期抄表的,按实际抄表日的实际总水量推算一年(365天)的考核水量,计算方法如下:年考核水量=实际抄表水量÷实际用水天数×365天
考虑到供水企业实际可操作性,水价调整后,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增加的支出,建议在调整低保线时予以解决。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规定,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托幼园所用水、养老机构用水、居民社区办公用水按居民水价的第一级阶梯和第二级阶梯平均价格确定。这次调价,特业用水中的大众浴池用水价格不变。
(彭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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