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扩至全省

14.03.2017  16:31

  近日,江西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江西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2012年以来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房保险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房保险的保障水平。 

  一是保险范畴进一步扩大、实现“两个全覆盖”。试点期间,我省在赣州、萍乡、南昌、九江、景德镇、上饶6个设区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新印发的《方案》明确,保险实施范围为在全省农村拥有住房的江西省户籍的农户,标志着此项工作已在全省11个设区市全面铺开、保险范围实现全覆盖。同时,首次将地震纳入农房保险理赔范围,保险责任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是保险力度进一步加大、做到“一升一降”。为体现农房保险工作的惠民性,《方案》进一步降低了保费、提高了保额,使参保农户得到更多实惠。具体来说,保险金额由试点期的最高赔付1万元提升至2.4万元,最高赔付上浮比例为140%。保费由试点期的每户按照不同比例缴12元、10元、6元,现统一到每户缴9元(省财政、县财政各补贴3元,农户自缴3元),保费平均降低4.2%。 

  三是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坚持“两个结合” 

  《方案》明确,要坚持“政策性保障+商业性补充”相结合,规定农户可以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自费购买附加商业性保险。还明确建立“政府部门督促+承保公司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规定省政府金融办统筹牵头、财政民政保监等部门配合,承保公司加大服务能力建设,合力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同时,在承保机构的选择上,引入竞争机制,由县(市、区)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