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污染案或成辽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07.04.2015  12:48

还记得“7·16”中石油事故吗?它可能成为辽宁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目前正在3个案例中遴选,另外两个污染案例分别是“6·30”新大原油管道破坏泄漏事件污染案、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环境公益诉讼,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打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立案、起诉、判决、赔偿、基金使用的全过程,来提升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将“7·16”中石油事故污染案、“6·30”新大原油管道破坏泄漏事件污染案和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作为大连市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遴选案例。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说,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而环境公益诉讼又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但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公众对其还缺乏了解。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主要是想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立案、起诉、判决、赔偿、基金使用的全过程,来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介绍,这次向社会重点推出的3个遴选案例,是通过对市环保、司法等相关部门的调研、召开各方面专家会议和广泛征询环保志愿者意见等形式,初选出来的。希望通过这3个环境污染案例的遴选公示,最终确定大连市第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1

“7·16”中石油事故污染案

2010年7月16日18时20分左右,大连新港至中石油大连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在油轮卸油作业时发生闪爆,引发管线内原油起火,致上万吨原油入海,创下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

7月23日,安监总局和公安部曾公布了此次事故的初步原因,称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

影响:“7·16”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样也是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国海监船当年7月19日13时30分的监视结果显示,受污染海域约430平方公里,其中重度污染海域约为12平方公里,一般污染海域约为52平方公里。石油泄漏对于大连湾的海水质量、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产生了很大的威胁。

案例2

“6·30”新大原油管道泄漏污染案

2014年6月30日,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州新区路安停车场附近进行管道定向钻穿越施工作业时,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大连输油气分公司正常运行的“新大原油管道一线”管道(直径φ711)钻破,泄漏原油串出地面并沿周边公路流淌,进入城市雨排和污水管网。部分原油沿地下雨排系统流向寨子河,在轻轨桥下寨子河水面上聚集,21时20分闪爆着火,22时20分熄灭;另有部分原油沿污水系统进入金州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在第二污水处理厂截留回收。

影响:此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监测没有发现海面油污,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当年7月6日恢复正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47.235万元。

案例3

日牵电机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4年,有关部门对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主要从事电机制造、工业自动化研发制造及铁箱制造,全部产品出口日本。该厂铁箱制造项目2012年建设投产,未办理环保手续。

该厂铁箱制造项目建有一酸洗车间,工艺流程为脱脂-酸洗-中和-表调-磷化,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通向污水处理装置的管道中间装有阀门,阀门打开导致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直接排放。调查中还发现酸洗车间废槽液、废槽渣等危险废物涉嫌非法排放。

影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深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诉讼依据: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杨白新会长说,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诉讼主体:环保志愿者协会符合条件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3年,是由市志愿为环境保护事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有160余个团体会员单位,有6万余名环保志愿者,其中注册会员6000余人。多年来,在海洋保护、大气保护、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动植物保护、环保宣传教育、社区环保、环保法律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环保公益活动,受到本市各界好评。

协会完全符合新环保法中对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要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的资格要求,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是全国300余家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非政府社会组织之一。

诉讼意义:为大连环保事业作贡献

这次公益诉讼的意义:一是宣传、贯彻和落实新环保法的具体实践和尝试,进一步提高协会在新形势下的活动能力和水平;二是对公众进行一次环境法治意识的重要启蒙和教育,可以极大提高公众环境法治意识和水平;三是达到能大幅提高污染环境企业的违法成本的目的,污染环境就要重罚,为大连的环保事业作贡献。

遴选原则:案例选择内容结果公开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给第一诉讼案例的选择定了“三符合”的原则,即一要符合新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二要符合大连城市建设、生态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方向原则;三要符合广大市民和环保志愿者的热切期盼原则,即要选择那些老百姓了解、关心和呼声高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在广大环保志愿者的帮助支持下,尽量使诉讼案例办得更科学、更专业和影响力更大些。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还对第一诉讼案例实行“三公开”原则:一是遴选案例选择公开;二是诉讼程序、内容及结果公开;三是胜诉赔偿后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公开。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博客和有关媒体实时报告诉讼全过程。

准备工作:制定环境公益诉讼规划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近期对第一诉讼案例前期已经做了些工作,主要为:一、协会成立了公益诉讼工作部,全面组织协调第一诉讼案例工作。还要制定协会环境公益诉讼规划和计划,今后使之形成常态,每年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公益诉讼;二、向全社会招募环保专家志愿者及律师志愿者,组建公益诉讼支持团队。搞好诉讼案例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及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三、积极主动同本市环保、司法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争取社会各方支持,得到准确翔实的证据等资料。

杨白新会长表示,因为过去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这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协会没有进行过对污染行为的取证、鉴定评估、起诉、索赔金额的确定等操作层面的工作经验,但我们有信心,绝不辜负广大环保志愿者和市民们的殷切期望,一定要打好大连市环境公益诉讼第一仗。

记者 李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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