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两男子造假币分别获刑

02.08.2015  13:18

一人买假币材料 一人熨烫金线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沈阳今年首例伪造货币案,近日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杨某因伪造货币和出售假币,于某因伪造货币,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21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大西电子市场附近,杨某以2400元的价格向丁某出售面额共计为1万元的假币。

公安机关人员将杨某当场抓获后,在其租住的沈河区西顺城内街的出租屋里,抓获另一个嫌疑人于某,此人帮助杨某调试伪造货币的工具、在假币上烫压金线等方式伪造货币。警方搜出面额共计为41235元的假币,其中面额为12000元的假币,为二人自2014年8月至被抓获期间,在出租屋里共同伪造。

经鉴定,杨某出售和被扣押的涉案货币,均为假币。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于某违反国家的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杨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数额较大,已构成出售假币罪。

在二人共同实施的伪造货币犯罪中,杨某提起犯意、购买作案工具、材料,并且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于某按照杨某的要求,为其伪造货币调试工具、熨烫金线等,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

杨某实施的出售假币犯罪中,在其租住的房屋中查扣部分假币面额29235元,因该部分假币尚未出售未实际流入社会,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为部分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昨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某因伪造货币和出售假币犯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给他帮忙的于某因伪造货币犯罪,获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二人都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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