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辽沈晚报]沈今后医疗纠纷医调委免费调解

01.07.2015  11:36

沈阳市政府近日印发《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沈阳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责任赔偿,解决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注的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赔付。

医院花钱参保医责险不准提高收费

  办法称,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调解优先、调赔结合的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单位是医疗机构,参保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办法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赔付。

  此前,省卫计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要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有医疗纠纷找医调委调解不收费

  患方与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规定,医调委依法建立具有调解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保险资质的人员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医调委依据医患双方共同意愿并申请医调委共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确定赔偿数额,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调委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延长调解期限,但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索赔金额不超1万元在医疗机构解决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办法规定,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八种“医闹行为”将报警处理

  办法规定,对于患者在医院内的行为,医疗机构发现患方有下列情形、经劝说无效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1.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3.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或者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等地。

  4.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5.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至法定场所。

  6.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7.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