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职工流产生育医疗费调整

29.07.2015  12:10

   沈女职工流产生育医疗费调整

   待遇划分点由怀孕3个月变为4个月 生育津贴同时调整,最多少得7302元

  沈阳市女职工流产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主要影响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参保人,将少得300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从2015年3月1日起,沈阳市调整城镇女职工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由此前的怀孕3个月调整为4个月。同时,各月份参保人流产、引产生育津贴待遇也随之调整,最多少得7302元以上。

   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

   生育医疗费少得300元

   政策:

  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由此前的怀孕3个月调整为4个月。

  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