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对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200元

20.05.2015  11:33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张茉报道 沈阳市法制办昨日发布沈阳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在3月份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两条,一是管理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二是给了幼儿园校车两年的缓冲期,两年后幼儿园校车必须达标。

  国家级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因未提及幼儿园校车管理曾引起广泛争议,沈阳版的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特意将幼儿园校车管理纳入其中。

  办法要求,幼儿园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昨日正式发布的条例新增一条:沈阳幼儿园校车过渡期为2年,过渡期后,幼儿园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标准。也就是说,到2017年的6月1日,沈阳幼儿园的校车全部达到国家级幼儿专业校车水准。《办法》的亮点有,校车应当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扣留该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关于校车的收费问题,《办法》规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实施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指导区、县(市)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路线和运营里程,按照标准分别核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符合乘坐校车条件的学生校车收费,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学生自愿乘车,禁止乱收费。

  沈阳市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3月份公布征求意见稿以来,市民集中关注校车的监护人制度细则。校车上除了司机之外,还应该有一名监护人,关于监护人的身份和年龄限制是部分市民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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