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机关事业单位采暖费变“明补”

19.08.201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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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沈阳部分职工将领取到一份“福利”,以往先垫付后报销的采暖费将一次性发放。但采暖费“暗补”变“明补”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等,对于各类企业、单位等不强制要求,可参照执行。

  今年2月,沈阳市发布消息称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将由“暗补”变成“明补”。这意味着,在国家提出此项工作的10年后,采暖费“明补”正式在沈阳落地。

  根据文件,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无论有无房产、不分男女,符合条件的职工都会在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领取“明补”采暖费,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采暖费“明补”有一定实施范围,仅限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而沈阳地区的其他市、县及各类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此项政策对企业不具有约束力,并非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有意愿的企业可以参照沈阳市的相关规定来实施。这意味着,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未必能享受到采暖费“明补”带来的利好。

  事实上,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这个采暖季也将首次享受到采暖费变明补的好处。今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

  在采暖费发放标准上,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26元/建筑平方米)=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此外,对于目前享受财政补贴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无单位的原企业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含部分复转军队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继续按原方式给予采暖补贴。而按23.3元/平方米标准交纳采暖费的,仍按现行政策由财政给予2.7元/平方米的价格专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