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重污染天拟禁原煤散烧

22.07.2015  10:01

  沈阳拟定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全市禁止原煤散烧,且三环内优质煤普及率要达100%。

  日前,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已经完成《沈阳市煤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制定并且开始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

  原煤散烧污染物排放量大

  目前,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当启动重污染天气一、二级应急响应时,强制性要求各燃煤单位立即使用低硫份、低灰份洁净煤。

  按照《办法》(草案)的规定:“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质标准,全域禁止原煤散烧。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鼓励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

  环保专家解释道,原煤散烧,煤炭没有经过清洗,并且排放的废气也没有经过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工艺处理,这样散烧的污染物排放量远远大于集中燃烧的污染物排放。

  禁止劣质煤炭在沈阳经营和燃用

  《办法》(草案)中规定:“三环以内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普及率达到100%;三环和四环之间全面推广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基本无原煤散烧和冒黑烟现象。四环以外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普及率达到50%。

  此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二环以内的20吨以下(含20吨)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份和灰份的优质煤炭;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二、四环之间和四环以外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出入口道路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20吨以下(含20吨)锅炉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

  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沈阳经营和燃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沈阳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煤炭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