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二环内机动车禁止鸣笛 违者罚款

12.08.2015  11:43

  2014年7月,沈阳市政府下发《关于整治社会生活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通告》,规定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全天禁止鸣喇叭。

  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鸣喇叭;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安装和使用警报器。

  每日21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以内区域只可开启标志灯具,不得使用警报器。

  凡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行为的,公安、环保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