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面推广实行社区协商工作机制

10.03.2017  12:44

为贯彻沈阳市全面推进幸福沈阳共同缔造行动动员部署大会精神,切实完成《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沈阳共同缔造行动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沈阳市民政局正式出台《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意见(试行)》,在全市推广实行社区协商工作机制。

根据《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按照协商范围,在全市分层次建立村(社区)协商制度、跨村(社区)协商制度及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协商制度。根据协商事项的需求,协商主体包括协商组织方、利益相关方、第三方及协商事项相关人员。根据参与主体情况和协商事项,采取会议协商、对话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多种形式进行。协商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委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内容。协商按照“明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制定协商方案,提前通报内容;开展民主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实施协商成果,反馈落实情况”四个环节进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灵活组织实施。

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的出台将有助于在全市层面促进群众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社会治理,共享振兴发展成果,共同缔造幸福沈阳,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生活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