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沈阳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18.08.2015  11:59

本报讯 (记者阎 红)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公布《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定对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等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承保保险公司和新闻媒体等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中的职责。综治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医疗机构及医调委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及医调委工作秩序的行为,并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医调委工作的指导。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加保险。医调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医疗机构主办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涉及医疗纠纷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等。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调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