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发布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28.11.2017  21:50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丁宁)11月27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养老局制定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细则》。为方便参保单位,本次确认工作提供网上和窗口办理两种方式。单位可以通过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ysb.gov.cn)查询本单位支缴率。确认无误的,已进行外网授权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网上确认并打印《费率浮动确认表》自行留存即可;未进行外网授权的单位可以到参保所在分局工伤科窗口办理费率浮动确认手续。

  为保证费率浮动工作顺利实施,首次计算支缴率收入和支出的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再次浮动时,收入和支出的周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此类推。201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本次参与费率调整的单位为201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伤保险且连续按月正常缴费的参保单位,其中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此外,有五种待遇支出不参与支缴率计算: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工伤旧伤复发的;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总额不参与支缴率计算。

  网上办理费率浮动确认手续流程:

  进入“工伤保险单位办事大厅”登录本单位用户后,点击[费率浮动核定管理]模块,确认界面显示的全部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无误的,可点击[确认√]按钮,完成费率浮动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