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室温检测退费有望执行新标准

27.10.2016  07:40

  昨天,沈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今冬的供热热点问题进行发布。沈阳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沈阳市今冬有望参照辽宁省11月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执行,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协调中。

  是否执行正式供热后将敲定

  按照《规定》,用热户住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时间入户测温。

  对测温温度有争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入户测温,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

  退费标准如何计算?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这个省里的新规定与沈阳市现行政策大体相同,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存在差异,涉及室温检测、退费天数认定、退费标准等方面。沈阳现行的政策规定,退费标准分为三档,室温低于13℃,全额退赔日采暖费。

  沈阳市今冬有望与省里的政策同步,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协调中,待正式供热后会敲定。

  “错峰开栓”减少空气污染

  今年,沈阳市将实行“依次点炉、错峰开栓”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开栓对天气的影响。同时要求供热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排放标准,确保除尘、脱硫设备设施全面启动运行,露天煤场和燃煤运输必须实行全遮盖,有条件的供热单位要适时使用低硫份、低灰份洁净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张晓宁

  供热相关问题及解答

  问题1:用户家里不热应该怎么维权?

  答:维权投诉可分三步走:

  (1)直接向辖区内的锅炉房或换热站投诉。

  (2)可以向锅炉房或换热站的上级机关(供热公司或供热总公司)投诉,由其指导和督促问题的解决。

  (3)可向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供热管理机关将监督投诉问题的解决,及时回复用户。沈阳市供热诉求热线是市民服务热线96123—4,电话24小时畅通。

  问题2:用热户在供热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1)用热户要了解供热单位的报修电话,遇有供热问题方便联系;

  (2)用热户要对自家的暖气片、管道、阀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通知供热公司维修;

  (3)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及时通知供热单位维修、测温、查找原因,不应自做主张进行检修;

  (4)家中无人时应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邻居或供热公司,遇到紧急情况可与之联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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