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送服务、 保稳定、促发展”活动“十不准”纪律规定

01.06.2016  09:29
  为深入贯彻《沈阳市公安局开展“进企业、送服务、保稳定、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和《沈阳市公安局服务经济发展50条措施》,有效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全面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十不准”纪律规定如下:

  一、不准对企业进行越权执法、随意检查、乱罚乱处;

  二、不准对涉企报警、求助冷硬横推、推诿扯皮;

  三、不准强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

  四、不准要求企业参加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娱乐、馈赠;

  六、不准到企业为本人或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准在企业报销各类费用或借用、挪用企业财物;

  八、不准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及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不准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和刁难企业;

  十、不准发生其他涉企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并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责任。情节轻微的,责任民警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民警予以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诫警、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后果严重的,单位“一把手”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诫警、责令辞职、免职。

  同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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