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台政府规章 加强防灾减灾立法

11.03.2016  10:31

为助推沈阳市防灾减灾工作,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并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并及时公布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防灾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沈阳市要根据实际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在报送市政府审批前,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