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出台

16.09.2015  11:21

  9月15日,记者从沈阳市卫计委了解到,《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出台。办法称,医院花钱参保医责险不准提高收费,索赔金额不超1万元在医疗机构解决,八种“医闹行为”将报警处理。

  办法规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单位是医疗机构,参保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办法规定,对于患者在医院内的行为,医疗机构发现患方有下列情形、经劝说无效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1.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3.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或者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等地。

  4.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5.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至法定场所。

  6.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7.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