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08.01.2016  11:47

  1月7日,从沈阳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出台将对沈阳市加快完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居民入住条件齐全,确保住房质量,减少因此产生的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验收制度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2004年以前,沈阳市一直以竣工综合验收作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方式。2004年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综合验收这种审批方式,之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没有法定的验收规定,产生了大量问题和纠纷。“主要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不统一;存在质量不合格、公建和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未落实的情况;部分开发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或者在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办理入住手续。这都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统计,2010年至今,有关新建商品住房违规交付使用的投诉年均1000余起,发生了大量集体投诉,这都引起了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

  为解决上述问题,使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步入法制轨道,沈阳市制定《办法》,其中规定:“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区、县(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备案手续,该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这将有效控制不达标、不配套商品房的交付使用。

  沈阳市建委副主任崔雪东说:“如果一旦出现强制交房或者违规交房的情况,对于未取得交付手续交房的,按照每套销售额处以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每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而且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对于其他正在建的工程,也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开发企业造成购房人一些资产损失、财产损失涉及到法律的,还要进行刑事处罚。

  《办法》简化了验收报件,按以前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需提报17项有关资料,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报件简化为8项,验收重点转为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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