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解读

17.10.2017  06:46

  问:什么是费率浮动?

  答: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用人单位在两个自然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问:费率浮动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答: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的一至八类行业为标准,当用人单位属于一至七类行业时分别实行上下浮动两档费率;当用人单位属于第八类行业时则向下浮动两档费率。费率浮动后最低费率为0.2%,最高费率为4.0%,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特殊情况: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问:费率浮动上下浮动的比例如何确定呢?

  答:下浮档次比例:

  1.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2.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上浮档次比例:

  1.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2.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

  问: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上浮、下浮或不予以下浮?

  答:向下浮动的情形:

  1.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50%,向下浮动一档;2.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0,向下浮动两档。

  向上浮动的情形:

  1.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30%,小于等于150%,向上浮动一档;2.前两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50%,向上浮动二档。

  参保单位前两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2.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支缴率”?

  答:是指两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问:哪些情形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答: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问: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7%、0.9%、1.1%、1.4%、1.7%、2.0%、4.0%。

  问:如何征收工伤保险费用呢?

  答: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征收。

  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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