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2.05.2015  07:01

  5月21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显示,沈阳市未纳入校车管理的接送学前幼儿和城区学生的车辆2014台,这些车辆车型混杂,车况较差,存在安全隐患。此次出台的《办法》共44条,其中关于幼儿园使用校车的标准,《办法》要求,幼儿园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但针对目前沈阳规模较大的幼儿园校车多数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现实情况,《办法》规定,沈阳幼儿园校车过渡期为2年,过渡期后,幼儿园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标准。

  《办法》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关于校车的收费问题,《办法》规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实施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指导区、县(市)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路线和运营里程,按照标准分别核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学生自愿乘车,禁止乱收费。

  此外,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座椅必须全部安装安全带,车内配备逃生锤、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及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辆行驶记录仪。校车在运载学生时,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其他人搭顺风车。校车要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标志灯,并按审核确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