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下载

18.09.2016  06:10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要求,加速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沈阳市环保局作为沈阳市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总体调度、协调、沟通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负责审核申请淘汰的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负责淘汰黄标车工作的政策宣传、信息公开;负责将淘汰黄标车信息共享给各有关部门。

(二)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的相关手续,审核申请淘汰的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审核黄标车所属车辆类别,确定报废补贴标准;对申请淘汰报废的黄标车在沈阳市绿标区内的违法行驶免于处罚;对符合报废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车主有效证明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市服务业委组织指导和监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受理淘汰“黄标车”工作;负责审核淘汰“黄标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市交通局负责对拟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办理营运销车手续,出具《业户销车证明》;对已实际退出营运且完成报废的营运黄标车免于处罚。

(五)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和监管由市政府确定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申请淘汰黄标车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沈阳市车籍的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提前报废的车辆(不含非强制报废车辆),必须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前办理报废,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三)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本市籍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四)提前报废的黄标车需交售给沈阳市有资质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报废车厂”),由报废车厂进行拆解;

(五)保持车辆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第六条  黄标车使用年限计算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将为车辆交售给报废车厂并录入国家商务部“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的日期,机动车类型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执行。

第七条  符合或已经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均不享受我市淘汰黄标车补贴。

第八条  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一)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重型载货车补贴18000元/辆。

(二)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中型载货车补贴13000元/辆。

(三)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轻型载货汽车补贴9000元/辆。

(四)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微型载货汽车补贴6000元/辆。

(五)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大型载客汽车补贴18000元/辆。

(六)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中型载客汽车补贴11000元/辆。

(七)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小型载客汽车补贴7000元/辆。

(八)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小于等于1.0升的轿车及专项作业车补贴5000元/辆。

(九)排量大于等于1.6升的轿车补贴18000元/辆。

(十)排量大于1.0升且小于1.6升的轿车补贴10000元/辆。

第九条  申请淘汰黄标车补贴的书面材料审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执行,面向社会设置“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审核工作流程及标准另行下发。

第十条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

(二)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车主委托书、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运车辆需提供市交通局运管部门出具的《业户销车证明》。

申请补贴的具体流程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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