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康平县

13.07.2017  22:40

  为持续改善沈阳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沈阳市实际,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与中共康平县委、康平县人民政府签订《2017年度康平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

  主要任务

  一

  减排工作

  1.以2015年为基数,到2017年年底,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384.84吨、氨氮累计削减10.19吨、二氧化硫累计削减120吨、氮氧化物累计削减78吨。

  水污染防治工作

  2.2017年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3.对向环境直排污水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排污总量。完成沈阳市王泰糠醛有限公司,沈阳王泰东生糠醛有限公司,沈阳弘曲棉纺织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4.2017年年底前完成康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

  5.2017年年底前,对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剩余污泥实施无害化处理。

  6.开展宜居乡村建设,推进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级宜居示范乡镇、宜居示范村创建,建制村达到省级依据标准要求。

  7.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及专业户关闭的搬迁工作,制定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展养殖粪便污水等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8.2017年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虫病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低残留农药使用比例得到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年增长率得到控制。

  9.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17年年底前,以八家子河水系为重点,实施截污、清淤疏浚、绿化等工程,基本消灭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

  10.2017年年底前,取缔辽河干流康平段及各支流河沿线所有违法排污口;按照蒲河生态廊道建设模式,2017年年底前,完成控源截污、纳污入管等治理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河道连通、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容量扩增等工程建设。

  11.2017年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降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清理水源保护区内排污项目,彻底消除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2017年年底前,全县施工现场降水量及排放途径得到有效控制。

  12.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深入落实“一河一策”,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7年年底前,完成水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及修订工作。

  13.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以环境质量达标为前提,按照全市排污许可证工作计划,推进建立“一证式”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2017年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稳步推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14.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地表水体水质监控断面,建立水质、水量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估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全面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下水环境监测水平。

  15.2017年年底前,组织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设置防渗池工作任务。

  16.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康平经济开发区要建成集中或分散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全部工业废水要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再汇入各辖属汇水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17.确保辖区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其他地区80%以上;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100%。

  18.完成康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

  19.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报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示,并组织实施。

  20.完成3台建成区内10吨/小时(或7MW)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全市小锅炉拆除替代工作。

  21.推进国电康平发电有限公司超低排放能力建设。

  22.推进本地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鼓励第三方治理和运营。全部完成本地区内整治、取缔露天烧烤工作。

  23.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秸秆禁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深入落实四级秸秆禁烧监管机制,在本区域内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严格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焚烧处罚措施的通知》,对因监管不力仍然出现秸秆焚烧行为的地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24.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将应急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之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5.完成本区域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城乡接合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26.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环境监管网格情况,严格落实监管方案,建立责任人追究制度。

  27.完成市、区两级殡仪馆火化机安装高效除尘设施任务。各级殡仪馆、墓园、寝园祭祀焚烧炉必须安装烟气集中收集系统和高效除尘设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28.加强电能、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电能、天然气在燃煤锅炉拆除项目上的应用。

  29.全面开展燃煤企业和供暖企业的煤质管理。对本地区煤炭流通环节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煤质检查,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使用不符合煤质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30.完成本地区在用燃煤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脱硝升级改造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并具备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处理能力。

  31.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全县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32.完成本地区加气站建设任务。

  33.开展油品流通领域监管。严格保证本地区国V标准汽柴油的供应和使用。加大油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以城乡接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农村加油网点为重点实施油品抽检,严禁不合格油品上市销售,实施假劣成品油“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出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不予审核经营资质。

  34.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等扬尘管理,全面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月检查,月通报”制度,依法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实施停业整顿并进行处罚,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纳入建设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同时将检查结果每月公示。完成建成区内80%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安装,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监督管理。

  35.加强硬件能力建设,配备足够的清扫车辆,建成区低尘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加强清扫车辆维护,杜绝故障车辆上路作业,在非冰冻季节实施洒水作业。

  36.加强对本地区易扬尘物料堆和粉尘物质运输的监管。建立本地区易扬尘物料堆企业以及粉尘物质运输企业信息清单,对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未落实防尘措施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全年抽查覆盖率达到100%,检查结果每月向社会公示。

  37.完成城市绿化覆盖任务。消除建成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软、硬覆盖方式,全县建成区内消除裸露地面。进一步发挥园林绿化净化空气、吸滞粉尘的重要作用。

  38.完成重点污染行业整治。进一步加强对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有机物污染防控。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以及排污收费等管理手段,对污染企业生产工艺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和管控。

  39.全面完成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未实施油气回收的加油站和油罐车取消年检资格和营运资质。

  40.加快项目化秸秆综合利用建设。在本地区范围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收集、储存、运输为一体的秸秆收储网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满足本地区秸秆利用指标需求,确保全市秸秆项目综合利用率达到82%。

  41.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督促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停产限产、减排措施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责任追究考核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四

  42.开展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43.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44.积极推进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入库工作。

  45.全部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现集中处置。

  46.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噪声、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五

  47.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和实施工作。

  48.按照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合理规划区域发展布局。

  49.开展区域噪声综合整治,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

  50.开展辐射工作单位安全大检查,确保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100%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全覆盖。

  51.做好外来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52.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

  53.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完成红线区内建设项目清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完成两次以上现场检查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4.开展2017年度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55.按计划完成卧龙湖国家湖泊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建设和绩效考核。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七

  56.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辽宁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开展3个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6月底前,完成创建对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上报自评报告;9月底前,通过市级现场核查并上报申报材料。

  57.继续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完成3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年底前,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形成减排档案。

  58.继续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完成张强镇、郝官屯镇国家重点建制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完成东关街道3.6公里管网建设项目;完成典范村2个动力型、11个非动力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3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4月15日前,完成前期手续并开工进场;11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59.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运行管理,确保东关街道动力型及西关屯乡西关村等50个非动力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7月底前,动力型设施实现社会化运行。

  60.加强已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片整治)项目管护工作,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片整治)项目稳定运行。

  环境管理工作

  八

  61.完成所辖区各类规划环评审批工作。

  62.5月底前制定并发布辖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63.配合完成《沈阳市环保产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提报本区域内环保产业发展纲要。

  64.配合完成沈阳市环保产业信息平台建设,提报环保产业化信息。

  65.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监督考核

  市督考部门将会同市环保部门,对责任状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并向社会公示结果。对未完成本责任状任务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来源:(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邸雪莹  整理 本版统筹:李海英 魏爽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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