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立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4.12.2017  16:38

  12月13日,《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目前沈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如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决定和承诺不得随意改变等。

  沈阳市把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加快新一轮振兴发展的主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深化各领域创新改革,通过优化环境增强城市吸引力、创新力和竞争力,努力把沈阳建设成为引领东北实现振兴发展的中心城市。以去年发布施行的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依据,沈阳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对相关内容作出进一步规范。

  据介绍,《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公共服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目前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等。

  同时,《办法》将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立法层面。比如,针对沈阳市解决跨区企业迁移难的问题,《办法》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禁止一系列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结合《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了七项可以给予容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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