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3.12.2018  09:23

  12月12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当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老版的《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修改后的《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调整范围和主体、道路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法律责任等。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此次《办法》修改中,明确了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其中包括酒驾、无证、逃逸、伪造机动车牌证、严重超员和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企业车辆和个人一年内多次交通违法被处罚,以及多次被电子监控记录拒不接受处罚等依靠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管理的交通难题。

  通过信用惩戒,将有助于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的养成,提升对法律的敬畏心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做出法律规范

  原有的《办法》仅对沈阳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了规定。为适应沈阳市道路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交通安全,修改后的《办法》,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规定,在草案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范围,删除了一些无上位法依据的车辆种类。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的通行分别做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田晶) 作者:吕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