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幼儿园收费要公示

22.12.2014  10:34

  12月19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中提出,沈阳在2020年将实现“公办幼儿园达到60%”的目标。此外,《条例》还在幼儿园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定位、配套幼儿园建设、政府财政性投入、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截至2013年底,沈阳市共有各类幼儿园972所,其中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291所,仅占幼儿园总数的30%。对此,《条例》规定,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新建、扩建、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回收或回购民办幼儿园、租用等方式,在2020年实现“公办幼儿园达到60%”的目标。同时,为化解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现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制定幼儿园的布点规划,保障本地区学龄前儿童入园的需求。

  《条例》还规定,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登记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其他民办幼儿园按照办园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此外,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未来,幼儿园学费也有望降低。《条例》中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达到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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