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拖欠39万余元工程款遭起诉

25.12.2017  09:44

  沈阳建筑大学将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未按约定支付给绿化公司,遭绿化公司起诉索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沈阳建筑大学被判给付39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沈阳建筑大学遭起诉

  被索要39万余元工程款

  2011年12月,沈阳建筑大学和沈阳一家园林绿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绿化公司对沈阳建筑大学-寒地生态景观试验基地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2298000元,付款方式为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具备施工形象后10日内付30%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60%工程款,余下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绿化公司开始进行施工,并完成所有施工内容。2012年5月,案涉工程通过绿化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及监理单位的验收。2013年5月,案涉工程通过最终验收。2013年6月,绿化公司、沈阳建筑大学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390600元。

  截至2014年1月,沈阳建筑大学仅支付1995388元。绿化公司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未果,2017年,将沈阳建筑大学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395212元及利息。

   校方称工程有瑕疵

  扣留质保金是合法行为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沈阳建筑大学称,他们有权扣留质保金,因绿化公司未完成质保任务,工程有瑕疵,给付条件不成就,约定质保期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沈阳建筑大学还称,双方对质保期的规定低于法律强制性标准年限,本工程仍在保修期内,扣留部分作为质保金属合法行为。

  绿化公司则称工程不存在瑕疵,给付质保金条件成就。双方约定的与质保金相对应的质保期,实质上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一年的约定完全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

  绿化公司认为,建筑大学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是由于他们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不具备扣除保证金的法定条件下拒绝支付质保金,不支付工程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沈阳建筑大学违约

  判支付39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绿化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绿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全部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已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给沈阳建筑大学,沈阳建筑大学也对交付事实予以确认,所以沈阳建筑大学应履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

  现案涉工程经双方确认总造价为2390600元,沈阳建筑大学仅支付1995388元,且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而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质保期满,所以沈阳建筑大学应将剩余工程款395212元予以支付。

  因沈阳建筑大学逾期付款,违约在先,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现沈阳建筑大学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6日,所以绿化公司要求沈阳建筑大学从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沈阳建筑大学给付绿化公司工程款395212元及利息。

  宣判后,沈阳建筑大学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