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开启创新产品“绿色通道”

24.08.2018  10:43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印发《沈阳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

  “保护和支持创新,政府责无旁贷。”在谈起沈阳市政府首购、订购创新产品时,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政策有时是一个比研发投入更为有效的创新激励方式,是与财政激励政策、风险资本政策、专利保护政策一样重要的创新政策工具。沈阳市财政部门希望通过政府首购、订购为创新产品开启“绿色通道”。

  《办法》明确,首购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者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技术政策,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首次投放市场是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者尚未实现销售。订购,是指对于采购人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实行政府采购,特别是针对创新型产品与服务量身定制的首购或订购,能够有效降低供应商的创新风险,提高其创新意愿,鼓励现有创新成果更快实现市场转化,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创新领域拓展。”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提出凡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首购清单》的产品均实行政府首购。订购产品需要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并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者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者具有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节能环保目的;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者能替代进口的产品。

  据了解,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属于首购产品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结果等信息依法进行公告。首购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实施首购。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满足订购产品条件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记者 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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