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征地拆迁补偿新法:补偿大幅增加

26.12.20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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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由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使房屋征收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办法》将拆迁住宅补贴面积由原有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细化了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对“窗改门”经营性房屋实行“暗补变明补”政策。《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1:房屋征收

  半数以上不认可征收方案,需开听证会

  《办法》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进行企业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