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拟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21.10.2020  08:53

  

  道路停车泊位和路外停车泊位,白天时段由7:00—19:00调整为7:30—17:30,夜间时段调整为17:30—次日7:30。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法定节假日收费时段缩短至9:00—16:00,公休日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法定节假日全天免收停车服务费,公休日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10月19日,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我市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收费时段和优惠范围进行调整,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停车泊位白天时段调整为7:30—17:30

  现行收费时段主要契合了道路交通早晚高峰时间段,但不太符合市民上下班出行时间,从运行情况看,对疏导交通的作用也不太明显。《征求意见稿》重新对收费时段划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道路停车泊位和路外停车泊位,白天时段由7:00—19:00调整为7:30—17:30,夜间时段调整为17:30—次日7:30。其中,道路停车泊位包括路内泊位、路侧泊位、桥下平面泊位;路外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市政闲置用地或土储地块设置的停车场(泊位)。

  调整后的收费时段划分可较好契合市民上下班时间,有利于减轻市民的经济负担。

  公休日拟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路内泊位夜间时段免费、停放时间不满30分钟免费等优惠政策基础上,拟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法定节假日收费时段缩短至9:00—16:00,公休日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法定节假日全天免收停车服务费,公休日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目前,沈阳一类区域多属于商业、金融业集中区域,9:00—16:00为道路通行和停车供需矛盾突出时段,在法定节假日继续实行收费可有利于调节道路通行压力和停车供需矛盾;二、三类区域多属于市民居住区,节假日市民长时间停车需求较大,减免节假日停车服务收费可惠及民生,增强市民幸福感。

  装卸货物的载货汽车

  免收1小时停车服务费

  根据2019年5月1日施行的《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沿街商铺、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装卸货物的,应当不收费。按照这一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对沿街商铺、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装卸货物的载货汽车免收停车服务费,免费时长拟定为1小时。

  该调整对临时占道装卸货物的载货汽车在停放30分钟之内免收停车费的基础上再增加30分钟的免费时间,既可保证装卸货物、又可避免长时间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现对上述拟修订内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30日,意见反馈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方月宁

  主任摄影记者王江


(责任编辑:王诗茗)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