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修订重污染应急预案未提机动车限号

25.02.2016  11:40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刘桐)今后,当沈阳启动重污染红色预警并预判未来一天空气质量指数(AQI)达500时,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将停课。

  近日,沈阳市政府对2014年1月发布实施《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发布并实施《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昨日,沈阳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贾宇光介绍了预案的变化情况。

   三大变化

  1.啥天气算进入污染?

  新增“四级蓝色预警”等级

  连续2天201<AQI<300启动

  完善预警分级,在原有三级响应基础上,增加了“四级蓝色预警”。

  将连续2天全市AQI介于201至300之间的重污染天气情况列为四级蓝色预警,该等级主要是告知公众进入污染状态,降低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同时根据可能出现的污染情况,细化了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条件。

  2.应对措施有何变化?

  红色预警原规定机动车限号

  修订为加强机动车交通管制

  明确了不同应急响应级别所对应的实施范围。预警级别越高,实施措施范围越大。

  原一级预警会“根据空气污染程度采取机动车限号行驶措施”,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内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

  此外,二级、一级预警响应措施中新增“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3.停课条件是什么?

  启动红色预警并预判

  未来1天AQI达500

  修订后,明确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措施的具体条件。“当启动红色预警并预判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时,幼儿园、中小学将采取停课措施。”

   焦点问答

  通过短信、新媒体

  发布预警信息

  1.春季多发的沙尘天气会不会启动预警?

  答: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2.市民通过哪些途径能够获知启动预警信息?

  答:通过新闻媒体、“沈阳发布”等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户外公共LED显示屏、地铁及出租车滚动显示屏、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新媒体平台、手机短信等途径发布。

  3.预警等级能否升降?

  答:根据污染数值变化可以升降预警等级。

  4.何时重污染预警能够解除?

  答:当出现1天(含当天)全市AQI指数小于或等于200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

  5.为何预警启动后还会有工地仍在施工?

  答:工业企业限产、工地停止作业、交通调流等响应措施的落实均需要一定的反应周期。

 

   看看启动不同级别预警时各部门都该做什么

  蓝色预警 连续2天201<AQI<300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时,启动不低于省级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预警。

  黄色预警 连续3天200<AQI<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 连续2天301<AQI<500

  橙色预警 连续4天及以上200<AQI<红色预警级别 连续3天301<AQI<500

  红色预警 连续4天及以上301<AQI<500 1天及以上AQI达到500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Ⅳ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市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3)市政府应急办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4)市气象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1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Ⅲ级响应措施

  学校减少户外活动一环内重中型货运车辆禁行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媒体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对应急措施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黄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沈阳市现行货运车辆通行政策及车辆环保通行政策基础上,实行一环内(含一环)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一环内(含一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

  (6)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7)市建委负责落实二环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

  (8)市城建局负责落实二环内市政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拆除、吹扫、残土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增加二环内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1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1次。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二环内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10)市房产局负责落实二环内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落实二环内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2)市卫计委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3)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5)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2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16)各区县(市)政府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

  学校停止户外活动预警次日起实施呼吸疾病就诊日报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媒体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公共LED屏、地铁及出租车滚动屏)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广大市民减少外出并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同时组织应急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自新媒体平台组成信息发布矩阵,实时发布各部门自身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橙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沈阳市现行货运车辆通行政策及车辆环保通行政策基础上,实行二环内(不含二环)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二环内(不含二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负责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

  (6)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人员值守。

  (7)市建委负责落实三环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

  (8)市城建局负责落实三环内市政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拆除、吹扫、残土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增加二环内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2次。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三环内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10)市房产局负责落实三环内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落实三环内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2)市卫计委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3)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5)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3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16)各区县(市)政府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建筑工地停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媒体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公共LED屏、地铁及出租车滚动屏、手机短信)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广大市民尽量避免外出并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同时组织应急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自新媒体平台组成信息发布矩阵,实时发布各部门自身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红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当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红色预警,并预判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时,负责组织落实幼儿园、中小学停课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沈阳市现行货运车辆通行政策及车辆环保通行政策基础上,实行三环内(不含)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二环内(不含二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区内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负责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6)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预报中心及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人员值守。

  (7)市建委负责落实市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工地停工。(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

  (8)市城建局负责落实市区内市政施工工地停工(应急抢险除外)。增加二环内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2次。增加二环外市区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1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1次。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市区内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10)市房产局负责落实市区内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对全市营运货车实行限制行驶措施。常规公交全天执行高峰运营方案。市区内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2)市卫计委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3)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5)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4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工作实施24小时值守。

  (16)各区县(市)政府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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