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隆嘉”诉大连“新隆嘉”侵权

25.04.2018  10:42

  “新隆嘉”这个名字,对很多人来说,都很熟悉。

  沈阳“新隆嘉”和大连“新隆嘉”就因为这个名字,打起了官司。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沈阳“新隆嘉”告大连“新隆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土畜产品、企业管理咨询等。《公司章程》记载:李某为公司唯一股东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前及成立之后,李某也作为经营者自2012年9月至2016年7月,在大连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金州新区的众多街道成立了数十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均为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分别出具从属证明,均自认隶属于沈阳新隆嘉公司并接受其管理。

  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

  于是,沈阳新隆嘉公司将大连新隆嘉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大连“新隆嘉”被判停止侵权

  变更含“新隆嘉”的企业名称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前,沈阳新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

  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后,沈阳新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继续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不断扩大了市场范围。

  尽管沈阳新隆嘉公司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属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沈阳新隆嘉公司一审提交的《从属证明》中,个体工商户均作出其隶属于沈阳新隆嘉公司并接受其管理的自认,且沈阳新隆嘉公司的唯一股东李某同时也是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沈阳新隆嘉公司与以“新隆嘉”字号命名的个体工商户是一脉相承。

  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大连不同区域的注册成立情况等可以看出: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大连市场及百姓生活中有广泛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大连新隆嘉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登记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导致社会公众对登记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

  因此,大连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对沈阳新隆嘉公司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应将其企业名称予以变更。

  昨日,记者从2017年度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连新隆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案件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使用的字号在一定地域范围的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系一脉相承的经营主体、且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字号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字号的知名度也为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

  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不但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

  本案为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涉及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市场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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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