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库金店劫案一名抢匪被判无期

27.03.2018  11:01

  新闻回放:2017年5月5日12时53分,法库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接到某金店报警称发生抢劫案件。法库县公安局查明,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过伪装后将金店内柜台破坏,抢走金饰物品,然后逃离现场。案件未造成人员伤亡。

   首次报道题目:《法库一金店遭抢劫

  昨日,2017辽宁省一号公案即胡某某、路某某持枪抢劫金店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胡某某被认定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路某某被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两人持枪抢劫金店被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某、胡某某同为某网络聊天群的成员,胡某某看到路某某在群内发布的“有枪想做事的可以私聊”的留言,于是联系路某某,二人预谋后准备抢劫金店。

  2017年4月28日,路某某来到沈阳与胡某某共同准备作案用的工具,包括:改装的摩托车1辆、摩托车头盔2个、雨衣2件、睡袋2个、铁锤1把、手枪1支等物。

  5月3日、4日,二人驾驶摩托车先后到昌图县、康平县境内的金店踩点,因这两处金店位置繁华,来往人员多等原因无法下手,抢劫未果。

  5月5日早上,胡某某、路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法库县某金店处,观察后认为此金店的位置适合作案,二人于是决定抢劫该店。

  当日12时许,胡某某持手枪,路某某持铁锤至该金店内,胡某某持手枪威胁金店内的售货员和顾客不准反抗,路某某持铁锤砸坏店内的黄金饰品展示柜台,抢走黄金饰品90件,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胡某某、路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至内蒙古自治区境内304国道旁的一树林处,将作案工具烧毁掩埋,并于次日换乘不同的交通工具返回沈阳市内,胡某某将抢劫的财物带到家中藏匿。

  5月7日,路某某在沈阳市嘉陵江街某快捷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胡某某在沈阳市联合路某小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抢劫的黄金饰品及作案用的枪支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财物千足金1765.98克,万足金464.99克,价值人民币714099元。上述涉案财物现已返还被害人。

  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手枪1支,子弹34发。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可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64式”手枪弹,依法认定为枪支,34发疑似弹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弹。

   一人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并应与抢劫罪数罪并罚;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共同犯抢劫罪,胡某某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胡某某、路某某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在正常经营的金店内抢劫作案,并头戴头盔、身披雨衣伪装真实的身体特征,驾驶改装过的摩托车逃跑,试图躲避侦查,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抢劫过程中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被抢财物现已全部追缴返还等事实,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控辩双方争议问题

  1.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关于被告人路某某辩护人所提路某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路某某在聊天群中留言,提议有枪的人可以和其联系共谋犯罪,后胡某某和路某某开始计划抢劫金店。路某某自外地到沈阳后,胡某某提供了手枪、铁锤、摩托车等抢劫用的主要作案工具,路某某购买了雨衣等物品,二人共同踩点准备作案。抢劫金店时,胡某某持抢威胁,路某某持铁锤砸坏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饰品,二人焚烧作案工具后,胡某某将抢劫的财物带回其家中藏匿。

  综上,路某某作为共同犯罪的提议者和实行者,完整参与了整个抢劫犯罪过程,与被告人胡某某均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提及的被告人路某某非主要犯罪工具的提供者、非抢劫犯罪时的持枪者以及二人约定的分赃比例等因素,可在衡量二被告人具体刑罚时予以考量。

   2.购买枪支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辩解其购买枪支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意见,经查,鉴于枪支非法流入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罪既处罚出售枪支的行为,亦处罚购买枪支的行为,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并承担刑责,无需考虑购买枪支的目的。被告人胡某某持有枪支是购买枪支后非法状态的延续,该延续状态触犯的罪名不能改变或吸收原始犯罪既遂时已实现的犯罪构成触犯的罪名,故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3.被抢黄金饰品价格咋认定?

  关于被告人路某某辩护人所提被抢财物的价格认定过高的意见,经查,价格认定部门对涉案财物的鉴定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多种方法,如果财物的交易有完善的市场和常态的价格,能够搜集到同类财物相关的交易实例和正常的价格信息,可以采用市场法认定财物的价格。本案价格认定部门采用市场法认定财物价格并无不当,故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4.供述售枪人联系方式属立功?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所提胡某某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公安人员抓获胡某某后,查获胡某某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手枪1支,以枪的外表判断,该枪非自制手枪。公安人员遂追问枪的来源,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售枪人的联系方式,后公安机关追踪该线索将售枪人抓获。故胡某某客观供述买枪经过与其客观供述抢劫犯罪经过的性质相同,均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情形,但可作为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