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将施行

04.01.2015  18:29
  本报讯 记者潘大为报道 2015年2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市将施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办法》对禁止行为以及相关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内将禁止砍伐林木、捕杀或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蛋等行为。
  《办法》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的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等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划为一类保护区,其他具有较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划为二类区。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二类区内除上述工程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办法》明确了7项禁止行为及相关处罚。其中,焚烧落叶、烧荒、露天烧烤、私搭乱建等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放牧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砍伐林木,毁草开垦,陡坡开垦,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卵,采集野生药材等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擅自取土、采石、开矿等行为,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等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