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皇姑法院:追责“错案法官”

31.03.2015  15:42

  3月30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获悉,该院通过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办案责任,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据悉,该院明确了副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的职责范围,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和按比例分配责任的权力清单制。其中合议庭审判长与主审人、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比例为35%、35%和30%;合议庭审判长是主审人的承担50%的比例,其余50%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承担。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对自己主审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与审判长、主审法官责任共担。

  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该院同时明确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法官因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审管办组织评查、审委会讨论认定为错案的,合议庭成员承担错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