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30.01.2015  14:12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问题受到市民的热切关注。1月29日上午,由本报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民生连线”栏目热线不断,多位市民、网友打来电话咨询大学生就业及创业扶植政策相关问题,几位专家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毕业生就业指导处主任科员  孙    斌

毕业生就业指导处主任科员  黄欣然

创业指导处主任科员              陈曦光

档案管理处                              祁    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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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毕业生档案转接注意事项

从2015年起,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沈河分中心不再接收应届毕业生档案,凡派遣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在沈单位的毕业生档案(以报到证名头为准),均交由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管理,沈阳市内高校要求专人派送,省内其他高校无法派送的可邮寄。邮寄时整袋整包打好,不要零散,作为整件发机要并附档案目录(清单),方便档案交接,  非派遣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在沈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将不予接收。毕业生档案不得由学生本人交送。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沈阳市出台新政对自主创业给予大力扶持,小额担保贷款取消了户籍限制。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科技领域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此前,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情况,对符合微利项目的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在沈阳市13个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性质的认定和贴息条件认定,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可受理。对符合贴息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条件的认定,由市恒信担保公司受理。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流程,在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性质、贴息条件进行认定。

吸纳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费补一半

为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沈阳市出台新政,规定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可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沈阳市各类用人单位(商贸服务型企业和创业带头人企业已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除外)吸纳登记失业、毕业2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用单位单位每新招收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费用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其中各区、县(市)财政承担资金总额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据测算,吸纳1名大学生可补贴统筹部分社会保险费7000多元。

强化创业联盟扶持自主创业

目前沈阳市创业联盟已经开始运作并发挥作用。这家联盟是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承办,由专家学者、政府机构人员、金融机构、媒体、行业协会组织、优秀创业企业及创业者共同构成的创业服务联合体。为更好地服务辽沈地区创业者,联盟近期准备扩大联盟成员,通过政府搭台,采取免费、公益的模式,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积极性,通过政策讲解、企业培训、经验交流和互帮互助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搭建一个高效交流和互助的平台。

春节后大型招聘会助毕业生就业

为满足广大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的需求,沈阳人才市场将于春节后(3月7日、8日)举办2015年中国沈阳人才市场春季大型招聘会暨2015年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会,打造“线上发布+先下招聘+会后面试即“O2O”招聘新模式,倾力助企业发展和大学生就业。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每月可领780元补贴

凡《报到证》开具到沈阳市,两年内初次未就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沈阳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水平(1300/月)。其中市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沈阳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目前,每月补贴额为780元。这笔钱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然后再由政府拨付给见习单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不收费

按人社部等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将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应符合规范,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