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不得兼职
即日起,沈阳市的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也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除上述内容外,《细则》中还明确提到,拥有5家以上单体药店可以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质量管理机构需至少由三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组成。
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具执业药师资格
《细则》中提到,在沈阳市申请开办零售药店,必须注册为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出资人或企业负责人时,须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跨地域的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中还提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至少由三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在县以下地区也可以是经过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拥有5家以上单体药店可申办连锁
在沈阳市内,县以上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在县以下地区,其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应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辅助区域,单体药店的营业场所与仓库必须设在同一地点。
在此基础上,拥有5家以上单体药店者可以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而连锁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同一自然人,在与该批发企业签订委托采购和配送协议的前提下,可委托该批发企业进行配送,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得再自行采购药品。《细则》中还提到,以连锁或特许方式经营非药品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专柜应具有独立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送库房,公司总部也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门店须至少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此外,还应设立专柜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门店,在经营上也要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与此同时,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1名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县以下地区也可以配备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据了解,该《细则》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直至2019年9月30日。由此,《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沈食药监发〔2009〕30号)也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