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规定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

19.02.2016  11:14

  沈阳首个《沈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近期将实施,首次明确规定子女及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免费体检一次。

  100个沈阳人中有22个老年人

  近9成集中在60-80岁之间

  所谓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据统计显示,沈阳市从1992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现阶段,沈阳已进入人口中度老龄化社会。

  截至2015年底,沈阳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已达161.43万人,占总人口的22.13%,也就是说,不到5个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3.46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4.53%。同时空巢化趋势日益凸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急剧增加。

  《办法》规定,沈阳市将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

  子女不得因老人再婚

  强占老人财产

  现实中,因老年人再婚而引起的家庭纠纷甚至财产纠纷并不少见,《办法》中首次提出,“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如果子女或亲属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可以参照国家的《婚姻法》,到相关部门起诉。

  《办法》还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规定对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同时,《办法》还明确,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据统计,目前沈阳98%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模式,老年人一旦有个大病小情,往往是家里医院两头跑。《办法》提出,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让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在家里就可以接受医疗服务。

  同时,《办法》还将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60岁以上老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由于年龄及身体等原因,老年人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给予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水平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免收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

  此外,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的社区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办理《老年人老年证》。

  《办法》规定,未免费开放的美术馆、博物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收取门票。

  65周岁以上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办法》中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这也是沈阳首次在规章办法中明确提出关于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免费的政策。

  “其实,现在有的部门已经在做老年人免费体检的事了,”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次形成了规章办法,以后就强制相关部门必须这么做了,受益的老年人群会更多。

  早在2009年,沈阳就修订并实施了《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其中就规定了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70岁以上老年人参观旅游景点免收门票等政策。此次《办法》再次强调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