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评创业标兵 当选可获万元奖励

03.05.2018  11:24

  沈阳市将组织开展优秀创业标兵评选,每年在创新水平、带动就业等方面遴选优秀创业型人才,以市政府的名义授予创业标兵称号,同时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

  记者近日从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获悉,这次奖励的范围为:上一年度全市范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带动就业或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创业者。奖励标准为:对评选出的“创业标兵”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资金奖励。

   按带动就业人数和科技创新水平两方面评选

  据悉,“创业标兵”评选工作按照创业者带动就业人数和科技创新水平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评选。

  候选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创业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经营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依法纳税,为所聘用的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积极开发不断创新生产经营项目、自主创业带动安置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出重大贡献,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4.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或所开发的技术、工艺已在企业生产中应用或产品已投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带动就业类企业成立三年以内的,满足带动就业20人以上;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五年以内的,满足带动就业40人以上;

  6.科技创新类企业成立三年以内的,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五年以内的企业,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300万以上。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方式进行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先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创业标兵”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将候选人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评审拟定“创业标兵”候选人名单,在媒体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申报:参评的候选人通过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参评人持申请材料到企业注册地人社局进行申请报名。

  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创业标兵”候选人名单及参选材料。

  评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政府审核后授予“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杨晓明